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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橱窗展示服装被索广告费

更新时间:2008/7/25 7:55:00   字号:[] [] []

      最近,吉安市文山步行街“以纯”服装店铺老板遭到一家名叫“吉安明珠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的“骚扰”,原因是透过其店铺的玻璃墙可看清店内的服装模特,“明珠”认为,“以纯”的这种行为就是广告,做了广告就得向他们交广告费,因为他们公司拥有文山步行街户外广告独家发布权。文山步行街其他许多有房产主权的商户也想不通,他们在自家的墙面做店面招牌,怎么就要向“明珠”交广告费?于是一些商户与“明珠”发生了冲突,甚至还发生商户员工受伤的情况。

      文山步行街店铺老板:

  “‘明珠’认为透过店铺玻璃墙看到店内服装也算做广告,并索要每年2.6万元‘广告费’”

  近日,本报接到吉安市文山步行街“以纯”服装店铺老板投诉,称其店铺在近半个月中,经常被一群陌生男子堵住店门,阻止顾客进入购物,说是因为其店铺在二楼做了玻璃墙面,从步行街外面可以看清店内的服装模特,这种行为就是广告,所以要“以纯”店每年交纳26000元广告费,否则不能正常营业。

  7月15日,吉安市文山步行街“以纯”服装店店长曾芳心有余悸地告诉记者:她到店里负责以来,遭遇过一群陌生男子七八次“骚扰”。他们堵店门,阻止顾客入内购物。有几个男子还把店内衣服撒了一地,甚至还钻进店里的试衣间小便。当装修农民工进入店里时,还被这些人殴打。

  据该店老板介绍,这些人就是“明珠”请过来的“混混”。他们还拿着吉安市政府说明文件以及7年前与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文山步行街所有广告发布权归其所有的合同,向文山步行街所有商家索要“广告费”。

  记者在文山步行街采访了肯德基、德克士、国光商场等十几家商铺的负责人。他们均表示,他们已向“明珠”交纳了广告费。一些商铺还认为这是当地政府的行为,不便抵制。

  “明珠”总经理:

  “店堂牌匾、门楣以上部分广告发布权均属‘明珠’,我有市政府文件”

  针对“明珠”上门向商家收取广告费行为,“明珠”总经理邢沫告诉记者,由于文山步行街的户外广告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所以,他在早些时候就将这一业务转让出去了,每年只管收取24万元费用,其他的他就无法管理了。至于那些上门收费人员,并不是“明珠”的员工。商家和收费人员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但在知道这个情况后,他立即制止了承包者上门收费的行为。

  邢沫接着向记者解释:其实收费是有依据的。2001年12月,文山步行街在兴建时,因为缺少资金,当时的吉安市供电局出资180万元人民币,用于步行街的建设。为此,吉安市建设局下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市供电局下属的“明珠”签订合同,约定步行街所有店堂牌匾、门楣以上部分广告发布权均属“明珠”所有。为此,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还专门以说明文件的形式,向吉安市城建、规划和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吉安明珠广告有限公司文山商业步行街广告媒体位经营权的说明”。

  记者7月18日在文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看到了2002年2月25日印发的吉府办字(2002)22号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吉安市文山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面明确写着:“步行街店主除在所属店铺正面按统一规格制作店铺招牌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发布广告。吉安市城管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协调好与‘明珠’按要求在步行街制作的安装广告,任何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正常广告媒体位的位置、施工和经营活动。”

  然而,记者在吉安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科了解到,店堂牌匾、门楣不受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约束。此外,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以上法律法规也足以说明,店堂牌匾、门楣是不能算作户外广告,更不能作为户外广告来收取费用。

  对此,邢沫解释说,其实他们早就知道,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明珠”签订合同存在瑕疵。为此,他们公司还多次寻求过诉讼渠道,解除这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后来均是市政府出面调停,才使这个合同延续至今天。

  律师:

  建筑商无权转让户外广告发布权,“明珠”收广告费属违规行为。

  步行街开发后,所有的房产都已出售,产权归属业主,对开发商向“明珠”转让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合同,很多业主表示不能理解。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建雄对此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商家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要经过工商部门审批,广告的陈设和制作要接受当地建设部门的监督,通常由城管等部门协助。所以,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权转让文山步行街的户外广告发布权,从而,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明珠”签订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

  此外,万律师还告诉记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买断广告载体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是否构成非法经营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指出:“广告公司可以为自己代理的广告主购买媒介的广告时间与版面,但不能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广告时间与版面,转卖给其他的广告经营者,即从事广告媒介时间与版面的批发与零售业务。违者应按超经营范围依法进行查处。”因此,“明珠”以上收取广告费用的方式,应该是违反此规定的。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明珠”无权干涉商家做广告

  7月15日下午,就文山步行街广告发布权问题,记者采访了吉安市城市管理局局长王润初。王局长介绍说,他是2004年才来到城管局负责的,至于文山步行街广告发布权的合同是怎么订立的,他不知情。

  但王局长也明确表示,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珠”是根本无权干涉商家做广告的。吉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也无权将文山步行街的户外广告发布权转让抵账。对“明珠”近期发生的上门收取广告费的“暴力”行为,作为管理部门,他们将协调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省人大法工委行政处:

  拍卖及转让行为与物权法冲突

  “以纯”店铺老板说,“明珠”认为商店里的商品图案能通过透明的玻璃墙,在步行街上能让行人看到,就是属于他们的广告发布权范围,所以要对商家收取广告费。对“明珠”的做法,步行街的商家们大多想不通。特别是一些有房产权的业主提出,房产的墙面和屋顶都是自家的,若不同意商家在自己家的墙面和屋顶设置户外广告,那政府向广告商拍卖、转让的广告发布权,岂不是“画了饼”给广告代理商?

  为此,7月21日上午,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工委行政处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物权法》实施以来,的确引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地方法规允许地方政府规划户外广告设置以及拍卖户外广告发布权,然而,在未征得产权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政府就在产权体上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位以及拍卖户外广告发布权,这样将在物权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冲突。

  最后该负责人建议本报,把采访中遇到的情况,向省工商局汇报,力争在今后的户外广告法规修改中,能起到相应借鉴作用。

新闻作者:     新闻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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